澳洲內政部已針對「區域技術工作簽證」(子類別 491)——該簽證取代了「區域技術(臨時)簽證」(子類別 489)——以及「僱主擔保區域技術簽證」(子類別 494)的持有人,發布了最新指引,說明如何滿足其生活與工作要求。 本文旨在釐清雇主與技術移民在工作安排方面持續存在的困惑,包括遠距工作、受僱於大都會區或海外企業,以及因工作需要前往澳洲區域以外地區等情況。
這項澄清對區域簽證持有者有何影響
這份新指引承認現代職場具有靈活性,為居住在澳洲各地區的數千名移民提供了明確的指引。如今,許多持有地區簽證的人士都在家工作。這反映了職場文化的轉變,而這種轉變使得遠距工作的相關規定變得有些模糊不清。
區域簽證條件(條件 8579)的背景說明
第 8579 號條件於 2019 年 11 月 16 日正式實施,作為區域臨時簽證的核心要求。內政部將海外技術勞工的大量湧入視為推動澳洲區域人口增長與經濟發展的契機。
此項規定要求簽證持有人必須在指定區域(DRA)內居住、工作及就學。除雪梨、墨爾本、布里斯本、黃金海岸及珀斯外,澳洲大部分地區均被歸類為指定區域(DRA)。簽證持有人必須在指定區域內停留至少 3 年。
為何需要遙距工作與旅行指引
新冠疫情後居家辦公文化的興起,使得舊有政策已不敷使用。許多持有區域簽證的人士,在總部位於大都會或海外的國內或外國企業中找到了工作。關於個人可在其所屬區域外停留多久的問題,更增添了混亂。新的遠距工作與差旅政策為此提供了解答。
此外,專業發展通常意味著必須前往主要城市參加會議和研討會。過去對於差旅時限缺乏明確指引,曾造成混淆。此次更新釐清了哪些類型的差旅符合區域簽證條件。
在指定區域(DRA)進行遠距工作
許多技術移民從事遠距工作,內政部認為這在當前的澳洲勞動市場中屬正常現象。然而,為符合第 8579 條條件,這些遠距工作者必須實際身處指定區域(DRA),並從該處定期履行工作職責。
更新後的指引下,遠距工作意味著什麼
對於持有區域簽證的人士而言,遠距工作意指在指定區域(DRA)內的實體地點(例如住所或辦公室)進行工作。這亦可能包括在該區域內的當地共用辦公空間工作。根據最新指引,該人士的經濟活動必須在該區域社區內進行。
對於所有職業而言,關鍵要求是在指定區域內履行工作職責。這使簽證持有人在遠距工作時,仍能符合區域規定。
居住在地區性地區,同時為大都會或海外僱主工作
即使臨時區域簽證持有人受僱於海外企業或總部位於大都會區的公司,其居住地址仍須位於指定區域(DRA)內。只要雇主透過該區域內的當地辦事處營運,且簽證持有人通常在該辦事處執行職務,雇主總部的所在地便無關緊要。
遠距工作之稅務與薪酬考量
簽證持有人必須確保其僱傭關係屬正式且合法。其薪資必須以澳元支付,並須在澳洲繳納所得稅。薪資應匯入澳洲銀行帳戶。內政部可能會審查財務紀錄以核實僱傭狀況。
在澳洲居住期間所獲得的所有收入,均須向稅務機關申報。這些財務紀錄將作為在地區居住及工作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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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外旅行:有哪些規定?
內政部已調整其追蹤申請人於非地區性區域外停留時間的方式。此項變更為簽證持有人的生活方式提供了更大的彈性。
取消 60/90 天缺勤的硬性限制
以往,缺勤設有天數限制。網路上常提到的數字是每年 60 天或 90 天。修訂後的法規並未針對離開所屬地區的旅行設定嚴格的天數限制。相反地,內政部在評估是否符合規定時,會考量旅行的目的與頻率。
「頻繁且例行」標準的說明
內政部現已採用「頻繁且例行」的準則,以確保簽證持有人未違反第 8579 條條件。此舉消除了關於何謂「在區域內工作」的模糊空間。若某人每月僅前往城市一次參加會議或培訓,則視為符合規定。然而,若其往返頻率增加至每週數天,內政部可能會將此解讀為該人居住於該城市。
偶爾出差與定期都會區通勤
偶爾為購物、娛樂或就醫而進行的短暫旅行,並不違反簽證條件。 因參加會議或短期培訓而進行的公務旅行亦屬可接受範圍。然而,若工作要求定期前往大都會區的辦公室,簽證持有人必須謹慎行事。他們不應將大部分工作時間花在非區域範圍內。若工作要求定期在大都會區的辦公室工作,但大部分工作時間卻是在區域範圍外度過,這可能會被視為不符合簽證條件。
運輸及其他行業的具體規定
某些行業將行動力視為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內政部針對這些行業提供了具體的考量要點。
運輸業從業人員與跨區域旅行
卡車司機、火車司機和飛行員會在各區域及城市之間往返。他們的工作地點本質上具有流動性。對於這類工作者,內政部會考量工作起訖地點。若行程始於或終於指定區域(DRA),通常被視為區域性工作。若工作據點位於區域內,即使工作期間途經城市,亦符合資格。這些工作者應保留行車日誌,以證明其移動係因工作所需。
各行業的合規範例
海員通常在海上工作數週。如果他們的母港位於指定區域(DRA)內,通常就符合要求。同樣地,如果某人居住在地區城鎮,但搭乘飛機前往偏遠礦區工作,也符合規定。這是因為他們的活動據點位於指定區域內。內政部要求申請人透過在地消費及社會參與,與地區社區建立真實的連結。
未遵守規定及對簽證身分造成的風險
若未遵守第 8579 條的規定,可能會導致嚴重後果。因此,簽證持有人必須謹慎確保符合所有要求。
什麼構成 DRA 範圍外的例行工作?
所謂「DRA 範圍外的例行工作」,是指某人需在市區辦公室度過相當長的時間。若此情況因工作需求而每週發生,即被視為違反第 8579 條規定。若聲稱居住於地區性區域,實際卻居住在市區郊區,則屬重大違規。內政部可能會採用各種方法來確認居住地及工作地點的詳細資訊。
不遵守規定如何影響第191類簽證的申請資格
例行出差不得影響在地區的工作承諾。若有證據顯示未遵守規定,可能影響申請 191 類別簽證的資格。191 類別簽證是 491 及 494 簽證持有人的永久居留途徑。 申請人須提供三年期間居住於地區的證明,方符合申請191子類簽證的資格。申請人於申請191子類簽證時,必須提供規定期間內居住於地區的證明。
該部門可能要求提供的證據與文件
內政部可能會要求提供居住證明。有用的文件包括住宅租賃合約及公用事業帳單。這些帳單應顯示符合日常生活的使用情況。銀行對帳單是極佳的證明文件,可顯示購買食品雜貨及加油的地點。僱傭合約應載明工作地點。若需出差,請保留飯店及交通費用的收據。一份記載旅行日期的日記可闡明缺席的原因。
常見問題
持有 491 簽證的人,能否為一家位於市區的雇主進行遠距工作?
是的,您可以,只要您經常且例行地在 DRA 範圍內的某個地點執行工作職責。
如果我的雇主位於海外,我是否符合規定?
第 8679 號條件允許您為海外僱主工作,但您必須在指定區域(DRA)內擁有居住地址,且在工作期間須實際身處該區域。
允許在區域以外進行多少旅行?
雖然沒有固定的天數限制,但出差頻率不應過高,以免讓人覺得你可能住在該城市。
我應該保留哪些證明文件來證明符合規定?
請詳細記錄您的住家地址及當地開支。請保留租賃合約、電費帳單及銀行對帳單。請保存能證明您遠距工作安排的僱傭文件。
遠距工作會影響我申請 191 子類簽證的進程嗎?
只要您持續居住並在指定區域(DRA)內工作,遠距工作是被允許的。符合收入要求並維持區域居住資格,是申請 191 子類簽證的關鍵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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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選擇澳洲移民代理提供區域簽證諮詢
區域簽證的規定相當複雜。雖然最新指引已釐清相關細節,但個別案件的複雜程度仍可能有所不同。專業移民代理深諳移民局政策的細微差異,並會在您提交永久居留權申請前,對所有文件進行徹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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